《顧本》26 遺產繼承前 應先釐清「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的差異
圖。文/邵祥輝 地政士達人
「共有」在法律上有2種形式,即「公同共有」和「分別共有」,如果要登記為分別共有,在辦理遺產繼承時,即須經所有繼承人協議,辦理遺產分割協議,若沒有經過這道手續,各繼承人對繼承的遺產均為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二者在法律和稅法上都有很大的差異,在稅法上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負有連帶責任;而分別共有人則僅須對自己的持分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在稅法上,全體公同共有人均為納稅義務人,各公同共有人對全部應納稅捐負有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債權人得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的給付。
另外,公同共有人因積欠債務而遭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就遺產之公同共有權利進行查封時,依據民法第1151條、第828條第3項規定,當繼承人有數人時,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但在公同共有的情況下,各繼承人必須達成共識才能處分共有物,換言之,除非繼承人間已進行遺產分割,否則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並沒有獨立處分的權利。
公同共有物,很容易受到其他公同共有人的牽連而蒙受損失。公同共有或分別共有,不論每個共有人持分多寡,任何一位共有人都可以向法院訴請「共有物分割」;而實務判決中,常見的分割方式有「原物分配」、「原物分配兼金錢補償」及「變價分配」等3種。各共有人應盡早分割以免夜長夢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