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議會三讀通過土資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
【記者鍾文和/苗栗報導】苗栗縣議會15日進行三讀議案第二、三讀議程,會中三讀通過「苗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將配合國土署推動的營建剩餘土石方全流向管制政策,提升剩餘土石方管理效能,健全縣內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的設置與管理制度。

圖說:縣長鍾東錦提請縣議會定期會審議的縣府提案,擬修正「苗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三讀通過「苗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圖/苗栗縣政府提供)
由縣長鍾東錦提請縣議會定期會審議的縣府提案,擬修正「苗栗縣營建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主要是配合國土署推動營建剩餘土石方全流向管制政策,經通盤檢討自治條例條文內容,修正用詞定義,增訂餘土暫置及流向抽查機制,明定公共工程及民間工程餘土管理責任,電子聯單系統申報及要求清運機具裝置GPS系統,並強化收容處理場所設施與遠端監控管理規範等,期藉此提升營建土石方管理效能,健全縣內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場的設置與管理制度。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15年4月8日,先在縣府法規審查委員會第477次會議審查通過,緊接著又在第13次縣務會議中討論通過後,提交此次定期會審查。
土資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在議案一讀會中照案通過,惟縣議員曾玟學針對第19條內容保留大會發言權。修正案今天上午在審查會召集人縣議員林寶珠宣讀審查意見後,進入第二、三讀會;而保留發言權的曾玟學則表示,縣府在自治條例第19條嚴格的規範可以延續使用,且看過水利處所提對應中央相關條文後,覺得可以接受,但他仍希望業務單位未來要用心執行,並促開發廠商清楚向鄉親說明,以消弭民眾疑慮,議案隨後順利三讀通過。
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後,將對營建剩餘土石方採全流向管制,提高再利用效率,明定臨時暫置地點的適用條件、管理措施及清除期限,另簡化餘土運送流程規定等,在許多重要環節都更嚴謹規範,既可強化管理相關作業,同時避免長期堆置風險與爭議。


